首页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美容美发业的管理与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在信息、标准、培训、信用、技术等方面开展服务工作。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