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