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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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