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