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