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条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