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二)拒绝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的,或者违规在招标文件中增设保证金的; (三)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所需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五)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备案或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六)否决所有投标未按本办法规定告知的; (七)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或者终止招标未按规定告知有关潜在投标人的; (八)非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擅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