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作出否决投标或者否决所有投标意见的,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