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具备基本条件、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内部管控能力、专业销售人员等。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