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仅限于在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及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本行自主运营且不依赖于其他机构的渠道设专区销售代销产品,不得通过外包业务流程、让渡业务管理权限、将全部或者部分销售环节嵌入其他机构应用场景等方式违规开展代销业务。

代销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通过本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专门渠道以非公开方式宣传推介和销售。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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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