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代销产品准入管理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代销未列入总行合作机构审批名单的机构发行的产品。
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代销产品准入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代销未列入总行合作机构审批名单的机构发行的产品。
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