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代销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由其总行承担代销产品的审批职责,并根据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内部管控能力、专业销售人员、客群特征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代销产品范围进行差异化授权。确有必要由一级分支机构审批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报总行备案。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代销产品准入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由其总行承担代销产品的审批职责,并根据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内部管控能力、专业销售人员、客群特征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代销产品范围进行差异化授权。确有必要由一级分支机构审批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