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系统接入或者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开发、运维、安全、业务连续性等分类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施技术与安全评估,并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合作机构管理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系统接入或者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开发、运维、安全、业务连续性等分类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施技术与安全评估,并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