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销协议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总行与合作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销协议的,应当确认合作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已经取得其总部授权,报总部备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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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