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等相关资料; (三)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 (四)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名单;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等相关资料; (三)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 (四)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名单;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