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等相关资料; (三)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 (四)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名单;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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