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即《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类别和病种)等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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