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3年2月19日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