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3年2月19日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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