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据”,包括疾病的证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证据,以及用于判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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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