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证据”,包括疾病的证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证据,以及用于判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