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