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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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