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