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 (一)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 (三)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四)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 (一)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 (三)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四)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