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