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