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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