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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