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