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