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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