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