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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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