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五十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 (一)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组成;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所用资料; (四)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鉴定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 (一)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组成;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所用资料; (四)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