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章 鉴定第四十九条职业病鉴定结论与职业病诊断结论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十日内向相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