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鉴定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三)鉴定时间。 诊断鉴定书加盖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印章。 首次鉴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省级鉴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六份,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格式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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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