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鉴定
第四十二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鉴定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鉴定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