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鉴定

第四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鉴定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鉴定委员会人数,充分听取意见。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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