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鉴定
第四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鉴定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鉴定委员会人数,充分听取意见。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鉴定
鉴定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鉴定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鉴定委员会人数,充分听取意见。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