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