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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