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鉴定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鉴定工作程序。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