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诊断

第三十三条

未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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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