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诊断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记录;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拟不再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应当在拟停止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告知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