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诊断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