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诊断
第二十七条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诊断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