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诊断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