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诊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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