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诊断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