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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