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