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诊断

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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