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诊断机构第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和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报告规范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