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