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