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诊断机构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