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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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