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 (三)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 (三)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