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 (三)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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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