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诊断机构第十一条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