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诊断机构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