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