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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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