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用能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重点用能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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