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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